昨天讓我很為難的事....
昨日參加本公司其它單位所辦的活動, 工作人員配發一隻對講機給我...當下我就覺得不妥, 不過礙於本人只是小小咖, 就.. 當做不知道...
不過使用中, 正好有業餘電台直接於線上提出抗議...
此時讓身為公司的職員及合法業餘電台的我, 瞬間裡外不是人, 不知如何是好...
昨晚向線上幾位老前輩請教, 今日早上寫信給主辦人, 提供些建言...
算是為公司及業餘無線電界盡點力...
信件內容如下, 請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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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 您好:
昨日OO典禮預演的無線電使用過程中, 有業餘無線電台直接於線上抗議我們非法使用業餘無線電頻率,
由於時間急迫, 無法於第一時間跟您討論相關事項, 今日早上打電話去找您, 您正在上課,
所以我先將昨日發生情形及相關說明寄給您參考, 如有疑問, 您可以再與我連絡.
1. 您提供之對講機為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所規定之器材, 持有及操作應皆需經主管單位核准, 但經我檢視該設備上未見NCC之檢驗合格標章.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 3 條本辦法所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器
材。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下列二類:
一、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或第十四條第六項所定管理法規之規定,其使用須申請電臺執照之電
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前款規定以外之電信管制射頻
器材。
第 11 條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經型式認證、審
驗合格,並應領有電臺架設許可證、電臺執照或專案核准文件,始得設置、持有。
第 12 條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經型式認證、
審驗合格或專案核准,始得設置、持有。但自用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及低
功率射頻電機,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影響飛航安全或干擾合
法通信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停止使用,或改善至無干擾始得使用。
2. 昨日所使用之頻率為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中歸屬於業餘無線電使用, 於該頻段中操作者, 皆應依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之規定, 領有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
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
第二章 業餘無線電技術規定
4. 一等業餘無線電機,其分配頻段及發射功率規定如下:
(17)430.0兆赫至432.0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00瓦以下,依次要使用條件使用。但在市區或機場及重要軍事基地之5公里範圍內之發射功率,不得超過50瓦。
5. 二等業餘無線電機,其分配頻段及發射功率規定如下:
(17)430.0兆赫至432.0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00瓦以下,依次要使用條件使用。但在市區或機場及重要軍事基地之5公里範圍內之發射功率,不得超過50瓦。
6. 三等業餘無線電機,其分配頻段及發射功率規定如下:
(4)430.0兆赫至432.0兆赫頻段,發射機峰值波封輸出功率25瓦以下 ,依次要使用條件使用。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 4 條業餘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本辦法有關人員資格測試、證照核發、換發,電臺審驗、業餘無線電機之型式認證及其他行政執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辦理。
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協助辦理業餘無線電相關事務。
第 5 條中華民國國民須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始得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外國人亦同。
由於已有業餘無線電台抗議, 本公司若未改善, 業餘無線電台可能會向NCC檢舉, 本公司如遭NCC及電信警察查獲, 將會面臨電信法之相關罰則.
如有本公司仍有無線電通訊之需求, 建議使用NCC檢驗合格之機種並協助操作人員取得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或使用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所規定之低功率無線電對講機.
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
4.5 低功率無線電對講機(Family Radio Service)
4.5.1 使用頻率:限於下列14個頻率(機體顯示之頻道數不得超過14個)。
頻道 頻率(兆赫)
1 467.5125
2 467.525
3 467.5375
4 467.550
5 467.5625
6 467.575
7 467.5875
8 467.60
9 467.6125
10 467.625
11 467.6375
12 467.650
13 467.6625
14 467.675
敬祝 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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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主辦人回電了...
在解釋相關法規後, 他決定先通知相關有使用的單位, 先行避開業餘頻段, 後續向上級反應此問題以做全盤檢討...
算是皆大歡喜... {:5_432:}
辛苦了~茶了那麼多條文才整理出來 非常經典的勸導文,向您致敬!!
最後一段有點不同想法,跟大家分享一下
如有本公司仍有無線電通訊之需求, 建議使用NCC檢驗合格之機種並協助操作人員取得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或使用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所規定之低功率無線電對講機.
公司若有無線電通訊之需求,應該也不是業餘無線電通訊的需求,而是業務需求,可建議使用FRS或CB,大量業務則專案申請業務頻段。
多年來在促進會促進之下,讓很多人誤以為考上一張執照,就可以隨意在頻段上使用,於是KTV送酒的,救難隊救人的,計程車叫車的都來考執照,一時間BM人口激增,大大促進了業餘人口。
假業餘之名行業務之實,這段話寫的沉痛,但卻是無奈的事實。
不奢望促進會有作為,但願週遭有心維持業餘空間的同好都能盡一己之力,宣導正確觀念。
Good job! 本帖最後由 BX2ACN 於 2012-5-30 12:20 編輯
BV2KS 發表於 2012-5-30 11:39 http://hamtalk.com.tw/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非常經典的勸導文,向您致敬!!
最後一段有點不同想法,跟大家分享一下
會這樣建議的原因在於我們沒有持續通訊之需求...
就偶爾辦活動的短期短距離通訊...
還不到業務的程度.. 有點像我們出門時車隊間用一下, 如此而已....
應該還可以算是業餘用用吧...
不過也不用擔心... 一定不會是執行這個選項...
高層一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最後一定是FRS解決...
FRS也OK啊~至少您已經把相關條文和規範推廣出去,FRS也很適合短距離且量少的選擇! 板主辛苦了!支持你! 真是好榜樣!!! 個人執照拿了粉多年...
所待的公司都有無線電通訊的需求..
所有的運輸車輛駕駛員都裝設無線電雙頻車機.
可是..只有2人有執照..(我拿1等執照和另一個3等執照).
使用頻率還都是非法頻率(VHF.149MHZ).
我們都2邊跑(非法--合法)...
對車機來說...也是很大的損耗... 開放市民頻道
或許是另一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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